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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股东对自己拥有的公司股权,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只是不同性质的公司对于股东股权的转让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常知道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式以及股份转让限制是有所不同的。那么股权转让的限制都有哪些呢?
配备彩色打印机、扫描仪等必要设备,确保全程电子化与本企业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四)各地企业登记要把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作为本重要业务内容,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和相关制度管理,对专责工作人员,要按照《工商管理系统窗务规范(试行)》等规定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对于工作积极努力、认真负责、的同志要给予相应奖励;对于态度懈怠、难以胜任专责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岗位,发现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一)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1、全体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一、股权转让的方式及限制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管理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对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350468426
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而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在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相反要求会使外商企业的名称核准必要的程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已要求外商企业一般应冠以区划名称在上述新的条件中也作了相应调整,虽然以上条件仍较严格企业(特别是新设立企业)能够符合条件的仍将是一少部分但与现行规定相比宽了许多,由于我国地域辽阔而交通、通讯、管理手段相对落后三千多个登记分别办理登记注册的状况还会存在相当一段时间多数企业名称仍必须冠以区划名称。但是随着各方面条件的上述条件将会进一步放宽终由企业自主选择冠以区划名称或以区划名称,在地方工商管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其申请变更名称属需经工商管理局核准的。 如苹果服装()有限公司[限外资],国字局公司办理流程,想把公司做大,开展的业务地区更广,不少老板都会考虑到起去据为自己公司核名,局核名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小于5000万,在工商管理总局进行企业名称预 先核准登记,突出优势在于相对于区局核名,局核名的更足,因为拥有局核名的企业都是比较的 局核名的企业公司不受当地的限制。局核名的起点更高 因为局核名的企业是从的角度出发,所以,起点也会更高 想做快速处理据核名的老板欢迎致电,公司名字不仅是门面更是软的体现。
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全程电子化工作顺利推进,总局各省企业登记和有直报权限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企业登记(以下简称各省市企业登记)对本省市变更核准进行,(二)总局各地具有不含区划企业名称外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受理住所位于本辖区的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三)总局企业名称库向各级企业登记开放。各地登记的用户可以使用网上注册系统查询总局名称库、办理相关业务,已建立省企业登记业务系统的省市登记可以通过总局提供的标准接口。将省市企业登记业务系统与总局网上注册系统有效连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管理局、市场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切实名称核准工作效率,总局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对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以下称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简称全程电子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要内容做法。实行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主要是充分运用工商系统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各地企业登记的作用,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业务主要由申请人网上申请、到总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改变为主要由申请人网上申请、在当地企业登记“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